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6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發
- 訴訟代理人
- 彭志傑律師
- 被告
-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