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楊智發、蔡清源
- 原告賀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6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賀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發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鼎加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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