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209號
- 原告
- 和達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陽
- 原告
- 林秉寬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林夫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睿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298,255元(原告和達運輸有限公司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一)、106,589元(原告林秉寬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二者合計共1,404,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1萬8,000元) 1 利息 121萬8,000元 112年12月2日 114年3月27日 (1+116/365) 5% 8萬254.52元 小計 8萬254.52元 合計 129萬8,255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元) 1 利息 10萬元 112年12月2日 114年3月27日 (1+116/365) 5% 6,589.04元 小計 6,589.04元 合計 10萬6,5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