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睿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宜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景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補字第128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李景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已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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