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309號
- 原告
- 長金防火捲門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宥妘即威順消防工程行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5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