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立德策略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書淵
- 訴訟代理人
-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定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