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59號
- 原告
- 富洋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富
原告與被告王俐蘋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
臺幣(下同)301,8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8萬元) 1 利息 28萬元 112年9月29日 114年4月20日 (1+204/365) 5% 2萬1,824.66元 小計 2萬1,824.66元 合計 30萬1,82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