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王水上
- 被告
- 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生
原告與被告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2月18
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補字第188號
原告與被告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2月18
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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