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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89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聖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芳
訴訟代理人
呂坤峰

原告與被告泰準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2,30

5元(含本金431,183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1,122.26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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