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張妤柔

原告與被告楊杉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