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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99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璨鋒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瀗毅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張晏睿律師

李岳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呂素香即尚賀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87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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