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03號
- 原告
- 黃俊生
原告與被告和陞汽車有限公司間返還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補字第2003號
原告與被告和陞汽車有限公司間返還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1,0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