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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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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顗峻

原告與被告鄞武伶橞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10,097元(含本金1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7

.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

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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