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82號
- 原告
- 攏來探吉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顗峻
原告與被告鄞武伶橞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10,097元(含本金10,00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97
.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
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