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郭鍵融
- 原告詹聰明即全盛興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詹聰明即全盛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詹儒宗 原告與被告郭俊慶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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