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江俊傑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11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新寢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8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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