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許姿萍
- 原告陳美玲、與被告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72號 原 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原告與被告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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