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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2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彰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燦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黃芷莘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博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依原告民國114年9月

25日民事準備一狀所載訴之聲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8萬3,229元,應繳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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