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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江俊傑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2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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