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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許姿萍

  • 當事人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334號 原 告 簡單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吳卓葳 邱怡靜 原告與被告陳品臻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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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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