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464號
- 原告
- 宏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禎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力山律師
- 被告
- 鉭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4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