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2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陳怡親
- 當事人萬工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507號 原 告 萬工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君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州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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