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773號
- 原告
- 永陞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冠宇
- 被告
- 承毅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英杰
- 被告
- 陳星洲即天元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毅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1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