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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29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財、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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