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015號
- 原告
- 大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憫莛
- 訴訟代理人
- 林大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瀚寬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3,0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