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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6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森動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興

原告與被告晶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1月14日

起訴到院),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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