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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9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凱俐

原告
郭珈妤

原告與被告陳子祐即祥銘工程企業社、陳祥銘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雖記載為:「被告

應履行義務完成天祥街47巷31號5、6樓防水工程,否則,應將未

完成的工程項目的工程款歸還,並終止一切工程契約。」,核其

真意並不明確。如原告係主張被告承攬工程皆未完成,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7,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

8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如非上開請

求,則應自行斟酌相關法律規定後,為適法之聲明及核算訴訟標

的金額並依限補繳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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