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 額標準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法 官 趙義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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