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補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童義興
- 原告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01號 原 告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義興 訴訟代理人 吳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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