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751號
- 原告
-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士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儒林書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6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9,500元) 利息 109,500元 113年2月5日 114年2月6日 (1+2/365) 6% 6,606元 6,606元 合計 116,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