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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9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普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蕭福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奕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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