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訴字第3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吳怡萱
- 原告長金防火捲門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丁宥妘即威順消防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21號 原 告 長金防火捲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被 告 丁宥妘即威順消防工程行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被 告 丁致維即力宇消防工程行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十一庭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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