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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全字第23號

聲請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王凱俐

聲請人
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林丕杰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丕杰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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