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葉靜芳
- 當事人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秉洋 被 告 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粉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起訴狀另並列王興盛為被告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為劉秋粉不符,當屬誤列,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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