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楊邦臣
被告
路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定被告為本件車禍肇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車輛於民國108年6月出廠使用,至113年8月27日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已逾4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438,原告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1萬1446元折舊後為1142元,加計鈑金8200元、烤漆8500元,其得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理費用共1萬7842元(計算式:1142元+8200元+85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原告主張其車輛受損需進廠維修5日,並以每日營業損失1973元計算,請求營業損失9865元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估價單、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函等件為證,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7707元(計算式:1萬7842元+9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