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336號
- 原告
- 巫家萱
- 訴訟代理人
- 巫明洲
- 被告
-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瑞璋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答詢表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