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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 原告
    謝鴻賓
  • 被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352號 原 告 謝鴻賓 訴訟代理人 巫明洲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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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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