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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告
友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盛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2萬9,03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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