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6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范詩涵
- 被告
- 友印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盛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2萬9,03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