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92號
- 原告
- 匯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羚毓
- 訴訟代理人
- 莊淑芬
- 被告
- 見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吊車費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