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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3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藍星數位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御勛
被告
王櫟雅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4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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