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53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麟
- 被告
- 陳昶佑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7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73,760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