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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陳昶佑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7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73,760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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