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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3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黃美珠
被告
林秋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沐芷空間設計企業社」及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興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之實際負責人,其因經營不善,自民國111年5月間起已有跳票情形、財務狀況不佳、在外積欠大筆款項之情事,明知已無資力,且無力承攬任何相關工程,亦無為他人完成販售及安裝新型冷氣等履行合約之真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而於112年7月間,向原告佯稱:可協助更換成三菱重工品牌冷氣,惟需先繳付新臺幣(下同)8萬2,000元冷氣費用,才有辦法拉貨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2年7月29日及31日匯款2筆共計8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隨即將款項挪為己用,致原告受有8萬2,000元財產損害之詐欺取財侵權行為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單、匯款記錄擷圖、與被告之對話記錄擷圖等件為證,並經檢察官以被告所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而將被告提起公訴,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刑在案,有該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屬實;另被告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萬2,000元及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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