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478號
- 原告
- 王品榆
- 被告
- 林慧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參加原告開設之艾草溫罐課程(下稱系爭課程),並簽立講師及助教保密條款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兩造約定:「甲方(即原告,下同)團隊開發艾草溫罐課程,召集多名講師一同完成教學講義以及課程資訊內容、SOP,以上為各講師以及甲方的智慧財產權以及內部機密,僅提供給甲方團隊做為內部教學及經營使用,如任何一參與人員未經甲方允許,私自向外洩漏甲方團隊課程及機密或是私自教學、私自在外利用甲方資源、相關資訊進行與甲方相同營利及營運,經甲方發現,乙方(即被告,下同)須賠償甲方此課程新臺幣(下同)9,800元的十倍賠償金額,共計為98,000元整。約定合約有效期間為兩年。」。詎料被告於抖音網站上創設「溫罐調理師」、「美人魚保養秘密」、「Smile皮膚哲學」帳號,並在上開3帳號放置原告抖音網站「行動保健師」之系爭課程影片,作為宣傳營利使用,其中「美人魚保養秘密」帳號上所載地址「蘆洲區長安街98巷19號」為原告店面地址,益徵被告利用原告資源、相關資訊進行與原告相同營利及營運;被告使用原告製作之LINE文字訊息「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廣告內容進行廣告。為此,爰依系爭合約請求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被告並未擔任過系爭課程之講師及助教,非合約當事人,系爭合約對被告不生效力。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塗改系爭合約中「包含已加入甲方團隊」、「經甲方發現」等文字。被告並未使用原告所申設之原證二抖音帳號「行動保健師」之課程影片,被告使用的社群軟體,也無相同影片。原證三抖音帳號「溫罐調理師」是訴外人鄭芝穎創立,非被告創立,是被告去夜市擺攤被別人拍的。原證四抖音帳號「美人魚保養秘密」是被告創立,影片也是被告傳的,原告口頭上同意可以傳,影片在113年10月29日就沒有更新,那時候還在合作期間。原證五是原告製作之LINE文字訊息廣告擷圖,涉及醫療行為及廣告不實誇大療效,訊息內容是被告在臉書上查詢提供給原告的。原證六LINE對話記錄上的廣告資料,是被告在臉書上找的。並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工作權之保障固為憲法第15條保障,但契約當事人於特定期間內約定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之行業,以免有不公平之競爭,若此競業禁止之約定期間、內容為合理時,與憲法工作權之保障無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受僱人於僱傭關係存續中因參與對僱用人之顧客、商品來源、製造或銷售過程等機密,而此類機密之運用,對僱用人可能造成危險或損失,乃經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於僱傭關係終止後,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雇主相同或同類公司或廠商之工作。其限制範圍倘屬明確、合理、必要,且受僱人因此項限制所生之損害,曾受有合理之填補,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應認競業禁止之約定為合法有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無非以被告於抖音網站「溫罐調理師」、「美人魚保養秘密」、「Smile皮膚哲學」等帳號,放置原告抖音網站「行動保健師」之系爭課程影片,並以此經營溫罐調理,及使用原告所製作之「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廣告內容進行廣告云云為主要論據,並提出系爭合約、「行動保健師」帳號網頁擷圖、「溫罐調理師」帳號網頁擷圖、「美人魚保養秘密」帳號網頁擷圖、原告製作之「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LINE廣告擷圖、被告發送之「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LINE廣告擷圖、Charming時尚美學之臉書網頁擷圖、Smile皮膚哲學之臉書網頁貼文擷圖、美麗仙境美學館Beauty wonderland-新北之臉書網頁貼文、被告臉書之個人粉絲專頁、「行動美女爆富團」群組對話記錄、原告與二名學員LINE對話記錄、原告與被告三姊妹合夥契約書影本、「Smile皮膚哲學」帳號之網頁擷圖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5至31頁、第135至309頁),並聲請傳喚證人許翊蓁於審理中證稱:我是113年11月跟兩造一起去夜市做溫罐調理的同事。我與被告之前就是舊同事,原告提議想透過溫罐療程去夜市擺攤。系爭合約是我跟被告同一天在原告工作室簽約,是原告拿出來的,因為原告免費教大家,帶大家賺錢,也沒有收取教學費,所以希望成為團隊的人不要私自去外面做,大家也都同意,被告當天也是成員之一,所以有簽。課程費9,800元是對外招募時,免費是我們3、4個才不收錢。如果有新學員要學要收取費用,會有老師來教,我們這幾個會教新人,也包含被告。我沒有拿過助教的錢。系爭合約上「已加入甲方團隊成員」、「經甲方發現」是當天發現有打錯字,所以才改,大家同意不用再簽過,原告改的時候有給大家知道。我不清楚被告有使用團隊課程私自教學或在外營業,但我有聽原告講。(提示原證三、四、十五、
十六、十七)我是沒有看過這些影片,應該是被告做?因為上面有被告。美人魚保養部分是被告資料,因為我是被告朋友所以知道等語(本院卷第314至316頁)。
㈢被告則否認有違反系爭合約,並提出原告臉書貼文擷圖、《徵麻豆專區》網頁所搜尋之艾草溫罐資料、被告自行購買溫罐器材訂單、「行動保健師」帳號網頁擷圖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61至83頁)。
㈣本院綜觀上開稽證,認:
⒈兩造確有簽定系爭合約,業據被告所不否認,至被告雖辯稱系爭合約所載「已加入甲方團隊成員」、「經甲方發現」有遭原告更改一節,參酌證人許翊蓁上開證言及其餘未經更改部分之文字內容,認與系爭合約之內容不生影響,合先敘明。又觀諸系爭合約性質上雖非僱傭契約,然係以原告擔任系爭課程之召集者兼講師,被告則為系爭課程之助教,兩造之地位並非對等,且原告限制被告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為相同營業,顯已侵害被告從事相同營業之工作權,認應類推上開僱傭契約競業禁止之規定,其限制範圍必須明確、合理、必要,並給予被告合理之補償。
⒉原告主張被告於「溫罐調理師」、「Smile皮膚哲學」帳號使用系爭課程之影片部分,既為被告所否認,並稱上開2帳號是鄭芝穎所創立,查:上開2帳號固有被告從事溫罐調理之影像,被告又陳稱被告所投資之「Smile皮膚哲學」於兩造認識前,無任何關於艾草溫罐項目云云,均無從認定上開2帳號上之影片係被告所上傳,況原告自始至終均未指明究係何項影片遭上開2帳號上傳刊登,則其此部分之主張,舉證已有不足。
⒊被告固不否認「美人魚保養秘密」帳號係其所創立,並於上開帳號刊登被告於夜市從事溫罐調理之營業,本院審酌溫罐調理是傳統民俗調理手法之一非醫療行為,原告雖召集包含被告在內之助教教導溫罐調理,並授課以營業,然觀諸系爭合約僅泛稱「未經甲方允許,私自向外洩漏甲方團隊課程及機密或是私自教學、私自在外利用甲方資源、相關資訊進行與甲方相同營業及營運…此合約有限期間為兩年。」,對於競業限制之範圍是否包含不能自行拍攝溫罐調理影片並上傳於網路一節,約定並不明確,且不論是助教或學員,其學習系爭課程之目的,本即為營業牟利,再溫罐調理並非原告所獨創,系爭合約限制被告於2年內不得從事相同營業,過於侵害被告之工作權,顯非合理、必要,況原告並未給予被告任何之適當補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系爭合約中關於競業禁止之約定,應屬無效,原告執此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自屬無理。
⒋至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原告製作之「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文字訊息進行廣告部分,固據提出原告製作之「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LINE廣告擷圖、被告發送之「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LINE廣告擷圖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9、31頁),然以上開證據僅得證明原告曾傳送載有「全身艾草溫罐按摩體驗」等文字之LINE對話內容予被告,尚無從證明原告就上開文字內容具有原創性。又參諸被告所辯上開文字內容係於臉書上搜尋而來一節,亦提出《徵麻豆專區》網頁所搜尋之艾草溫罐資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75頁),則上開文字訊息是否專屬系爭合約所約定之秘密,尚無從認定。是原告執此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合約,亦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萬8,000元之本息,因系爭合約關於競業禁止部分約定無效,且原告舉證有所不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應由原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