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2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趙義德

  • 原告
    賴慧宇
  • 被告
    黃義盛吳燿州即東優二手王國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481號 原 告 賴慧宇 被 告 黃義盛 被 告 吳燿州即東優二手王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 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張裕昌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