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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5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劉呈鴻
被告
陳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湖小字第62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3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元,約定於同年11月7日前清償,嗣被告未清償,迭經催討仍未置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附加遲延利息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話紀錄擷圖1份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檢送被告之帳戶基本資料及本件交易轉帳記錄在卷可稽。被告則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書 記 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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