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2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郭鍵融
- 原告詹聰明即全盛興企業社法人
- 被告郭俊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758號原 告 詹聰明即全盛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詹儒宗 被 告 郭俊慶(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4年10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訴訴訟代理人住所地轄區派出所,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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