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888號
- 原告
- 胡承強
- 被告
- 陳詩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提起訴訟時籍設「臺中○○○○○○○○」,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認被告住所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