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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郭鍵融
  •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 原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育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3007號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郭庭睿 複 代理人 吳庭竣 被 告 陳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4年11月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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