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145號
- 原告
- 林祐辰
- 被告
- 打鐵健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小字第31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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