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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許姿萍
  •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許智峰

  • 原告
    陳美玲
  • 被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3177號 原 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被 告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被 告 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而該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適用,亦為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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