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趙義德
- 當事人興邦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陳建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3277號 原 告 興邦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均 訴訟代理人 陳禾翊 被 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 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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