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5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沈宗隆
- 被告
- 陳奕良即秀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3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