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奕良即秀源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沈宗隆 被 告 陳奕良即秀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3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 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品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