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奕良即秀源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沈宗隆 被 告 陳奕良即秀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03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 0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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